王鏊《姑甦志》六十卷,首郡邑沿革,次古今守令,次科第,皆為之表;次沿革,次分野,次疆域,次山,次水,次水利,次風俗,次戶口,次土產,次田賦,次城池,次坊巷,次鄉都,次橋梁,次官署,次學校,次兵防,次倉場,次驛遞,次壇廟,次寺觀,次第宅,次園池,次古跡,次冢墓,次吳世家,附封爵氏族,次平亂,次宦績,次人物,而人物之中,分名臣、忠義、孝友、儒林、文學、卓行、隱逸、薦舉、藝術、雜技、游寓、列女、釋老,凡一十三類;殿以紀異雜事。而卷次多寡,不以篇目為齊。名宦分卷為六,人物中之名臣分卷為十,而忠義與孝友合為一卷,儒林與文學合為一卷,倉場與驛遞合為一卷,如此等類,不一而足。總六十卷,亦約略紙幅多寡為之,無義例也。《甦志》名義不一,即範氏成大以甦州為《吳郡志》,已失其理;而前人惟譏王氏不當以甦州府志為《姑甦志》,所謂貴耳而賤目也。然郡縣志乘,古今卒鮮善本。如範氏、王氏之書,雖非史家所取,究于流俗惡爛之中,猶為矯出。今本《甦州府志》之可取者多,亦緣所因之故籍足采摭也。
然有荒謬無理,不直一笑,雖末流胥吏,略解文簿款式,斷不出于是者,如發端之三表是也。
表一曰郡邑沿革,以府縣為郡邑,其謬不待言矣。表以州、國郡、軍、府、路為目,但有統部州郡而無縣邑;無論體例不當,即其自標郡邑名目,豈不相矛盾耶?且職官有知縣,而沿革無縣名,不識知縣等官何所附耶?尤可異者,表之為體,縱橫以分經緯,蓋有同年月而異地,或同世次而異支,所謂同經異緯,參差不齊,非尋常行墨所能清析,故藉縱橫經緯以分別之。
如《守令表》,必以郡之守丞判錄,縣之令丞簿尉,橫列為經;而以朝代年月,縱標為緯。後人欲稽蒞任年月,由縱標而得其時世,由橫列而知某守某令某丞某錄,或先或後,或在同時,披表如指掌也,假有事出先後,必不同時,則無難列款而書,斷無經緯作表之理。表以州、國、郡、軍、府、路分格,夫州則甦州也,國則吳國也,郡則吳郡也,軍府路則平江路府也,此皆一甦州府地先後沿革之名,稱吳國時並無甦州,稱甦州時並無吳郡,稱吳郡時並無平江路府;既無同時異出參差難齊之數,則按款羅列,閱者自知。今乃縱橫列表,忽上忽下,毫無義例,是徒亂人耳目;胥吏文簿,不如是顛倒也。《古守令表》,以太守、都尉權攝分格。夫太守、都尉,固有同官年月。
至于權攝,猶今之署印官也。有守即無權守,有尉即無攝尉。權攝官與本官,斷無同時互見之理,則亦必無縱橫列表之法。今分列格目,虛佔篇幅,又胥吏之所不為也。職官列表,當以時制定名;守令之表,當題府縣官表,以後貫前可也。今雲古守令表,于文義固無礙矣;至于今守令表,則今乃指時制而言也,仍以守令稱明之知府、知縣,名實之謬,又不待言矣。府官但列知府,而削同知以下;縣官但列知縣,而削丞簿之屬,此何說也?又表有經緯,經緯之法,所謂比其類而合之,乃是使不類者從其類也。故類之與表,勢不兩立。表則不能為類,類則無所用表,亦胥吏之所通曉也。科第之表,分上、中、下,以古今異制,簡編繁重,畫時代以分卷可也。其體自宜旁書屬籍為經,上書鄉會科年為緯。舉人、進士,皆科第也,今乃以科第為名,而又分舉人、進士列為二表,是分類之法,非比類也。且第進士者,必先得舉人。
今以進士居前,舉人列後,是于事為倒置,而觀者耳目且為所亂,又胥吏所不為也。凡此謬戾,如王氏鏊,號為通人,未必出其所撰,大抵暗于史裁,又浸漬于文人習氣,以表無文義可觀,不復措意,听一時無識之流,妄為編輯,而不知其貽笑識者,至如是也。故曰文人不可與修志也。
至于官署建置,亭樓台閣,所列前人碑記序跋,仍其原文可也。志文敘述創建重修,一篇之中,忽稱為州,忽稱為郡,多仍《範志》原文,不知《範志》不足法也。按宋自政和五年以前,名為甦州,政和五年以後,名為平江路府,終宋之世,無吳郡名。《範志》標題既謬,則志文法度,等于自鄶無譏。王氏不知改易,所謂謬也。
又敘自古兵革之事,列為平亂一門,亦不得其解也。山川田賦,坊巷風俗,戶驛兵倉,皆數典之目;宦跡流寓,人物列女,皆傳述之體。平亂名篇,既不類于書志數典,亦不等于列傳標人,自當別議記載,務得倫序。否則全志皆當改如記事本末,乃不致于不類之譏。然此惟精史例者始能辨之,尚非所責于此志也。其余文字小疵,編摩偶舛,則更不足深求矣。《甦志》為世盛稱,是以不得不辨,非故事苛求,好摭先哲也。
【 譯文】
王鏊《 姑甦志》 六于卷,首先是郡邑沿革,其次古今守令,其次科第.都編成表。其次沿革,其次分野,其次疆域,其次山,其次水,其次水利,其次風俗,其次戶口,其次土產,其次田賦,其次城池,其次坊巷,其次鄉都,其次橋梁,其次官署,其次學校,其次兵防,其次倉場,其次擇遞,其次壇廟,其次寺觀,其次第它,其次園池,其次佔跡,其次家墓,其次吳世家,附封爵氏族,其次平亂,其次宦績,其次人物。而人物之中,分名臣、忠義、孝‘友、濡林、文學、卓行、隱逸、薦舉、藝術、雜技、游寓、列女、釋老,共諳三類。最後是紀異雜事。而卷數的多少.不依據篇目來形戍相等。《 名宦》 分成六卷,《 人物》 中的名臣分成十卷,而忠義與孝友合為一卷,儒林與文學合為一卷,《 倉場》 與《 釋遞》 合為一卷,像這樣的例子,還有很多。總共六十卷,也估量紙張多少分卷,沒有體例。甦州的志名稱不相同,就像範成大把甦州志稱為《 吳郡志》 ,已經不合道理,而前人只指責王氏不應當把甦州府志稱為《 姑甦志鄉,這是人們所說的重視傳聞而輕視親眼所見。然而郡縣志書,從古到今到底缺少好的著作,像範氏、王氏的書,雖然不被史學家所采取,畢竟在平庸低劣的作品當中,還算是突出的。現在的《 甦州府志》 可取的地方多,也由于所依據的昔日志書足夠采集材料。但是王氏的書有荒謬無理,不值得一笑的地方,即使是末流小吏,稍微懂得文書格式,也絕對不會產生,例如開端的三表就是。
表一叫作郡邑沿革,把府縣叫作郡邑,這錯誤不用說了。表把州、國、郡、軍、府、路當作目,只有統理大區、州郡而沒有縣,不用說體例不得當,就是他自己標明的郡縣名目,難道不自相矛盾嗎?況且職官有知縣,而沿革無縣名,不知道知縣等官歸屬到什麼地方呢?特別可詫異的是,表作為一種體裁,縱橫排列來分經緯,大概有同年月而地區不同,或者同一世系而支派不同,所謂同經異緯,參差不齊,不是平常文字所能表示清楚的,所以憑借縱橫經緯來區別它們。如《 守令表》 ,必定把郡的太守、厄、通判、錄事參軍事,縣的令、皿、主簿、尉,橫行排列當作經;而把朝代年月,縱行標明當作緯。後人想要查檢到任年月,由縱行標明而得知那人時世,由橫行排列而知道某守、某令、某承、某錄事參軍事,有的在先,有的在後,有的在同時,翻閱表就像指著手掌一樣便利。假如有事情先後發生,必然不同時,就不難列條目而記載,絕對沒有經緯作表的理由。表用州、國、郡、軍、府、路分格,州就是甦州,國就是吳國,郡就是吳郡,軍、府、路就是平江路府,這些都是一甦州府地域先後沿革的名稱。稱吳國時並沒有甦州,稱甦州時並沒有吳郡,稱吳郡時並沒有平江路府,既然沒有同時出現異稱參差難齊的情況,就按照條目羅列,看的人自然知道。現在卻縱橫列表,忽上忽下,毫無體例,這是僅僅擾亂人耳目。小吏文簿,不像這樣顛倒。《 古守令表》 用太守、都尉、權攝分格,太守、都尉,自然有同時任官年月,至于權攝,如同現在的署印官,有守就沒有權守,有尉就沒有攝尉,權攝官和本官絕對沒有同時並見的道理,就也必然不需要縱橫列表的方法。現在分列格目,白白地佔有篇幅,又是小吏所不作的︰職官列表,應當依據當時制度定名稱;守令的表,應當題作府縣官表,用後代貫穿前代就行了。現在叫作《 古守令表》 ,在文義上本來沒有妨礙;至于《 今守令表》 ,那麼“今”是指當時制度而說的,仍然用守令稱明代的知府、知縣,名稱和實際不符合的差錯,又不需要說了。府官只列知府,而削去同知以下官職;縣官只列知縣,而削去承、主簿之類,這是什麼理由呢?另外,表有經緯,經緯的方法,所謂並列排比那一類而聚集它們,正是使不成類的依從它那一類。因此類和表勢不兩立。作表就不能按類排列,按類排列就用不到表,這也是小吏所了解的。《 科第表》 分上中下,因為古今制度不同,篇幅繁多,劃分時代來分卷是可以的口這體例自然應當橫寫籍貫作經,上邊寫鄉試會試科目年月作緯。舉人、進士,都是科第,現在是用科第作名稱,而又分舉人、進士列為兩篇表,這是分類的辦法,不是並列排比同類。況且中進士第的人,必定先中舉人;現在把進士排列在前,舉人排列在後,這對事來說是倒置,而看的人耳目又被擾亂,又是小吏所不做的。凡是這些謬誤乖庚,如王氏纂號稱通人,未必出自他的筆下。大抵在史書裁斷方面糊涂,又沾染了文人習氣,認為表沒有文義可觀,不再留意,任憑同時沒有見識的一類人胡亂編輯,而不知道他們給有見識的人留下笑柄,到了這樣的程度。所以說文人不可以參加修志。
至于官署建置,亭台樓閣,所列人的前人碑記序跋,沿用那原文就可以了。志文敘述創建、重修的情況,一篇里面,忽而稱為州,忽而稱為郡,大多沿用範《 志》 原文,不知道範《 志》 不值得仿效。考察宋代自政和五年以前稱為甦州,政和五年以後稱為平江路府,整個宋代,沒有吳郡的名稱。範《 志》 標名稱既然錯誤,那麼志文的法度,相當于從《 鄭風》 以下不值得評論,王氏不知道改變,是所謂錯誤。
此外敘述自古戰爭的事情,列為《 平亂》 一門,也不知道那理由。山川、田賦、坊巷、風俗、戶口、驛遞、兵防、倉場,都屬于列舉典章制度的項目;宦跡、流寓、人物、列女,都屬于傳述的體裁。用平亂作篇題,既不和書志的列舉典章制度相似,也不和列傳的表現人物相等,自然應當另外商討記載,務必求得有條理;否則整部志都應當改成像紀事本末體一樣,才不會招來不相配的指責。然而這只有精通史書體例的人才能區別,還不是對這部志的要求。其余文字上的小毛病,編集中的偶爾錯誤,就更不值得深究了。《 姑甦志》 被世人極力稱贊,所以不得不分辨,不是特地作過嚴的要求,喜歡指摘先哲。